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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审计报告能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吗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879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在办理金融犯罪、经济犯罪以及职务犯罪的案件中,时常出现由侦查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然而《审计报告》的使用在名称上五花八门,如有的称之为《会计审核报告》,有的叫做《专项审计报告》,有的命名为《专项司法审计鉴定报告》,还有的称作《专项审核报告》。


    另外,《审计报告》依据的标准也各不相同,有的是审计准则,有的是会计执业准则,还有的是司法鉴定准则,甚至有的没有标准。扑朔迷离的《审计报告》不仅让辩护律师无所适从,也让公检法的办案人员无从着手。在司法实践中,《审计报告》是什么?能否作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一、《审计报告》是什么?

    通常,能够出具《审计报告》的主体是国家审计机关与会计师事务所。但司法适用中的《审计报告》仅指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那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有关涉案金额、银行流水等信息审计作出的《审计报告》的内涵到底如何呢?

    其一,《审计报告》属于鉴证业务,是一项独立的社会活动。《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五条,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通俗的说就是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审计准则,对其被审计对象的财务收支、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会计核算等鉴证对象信息的公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给出审计意见的鉴证活动。常见的对企业或单位进行的财物报表审计就是其中之一。

    其二,《审计报告》需要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据来源既可以自行调查直接获取,也可以由委托方、被审计单位提供。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了保证结论的合理性,注册会计师必须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不能仅依靠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

    其三,《审计报告》获取证据的方法多样。从操作手段方面看,审计人员审计除采取技术手段获取证据外,还可以采取各种非技术手段来完成审计任务。如询问、检查、观察、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和分析程序。尤其是询问,注册会计师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的知情人员获取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并对答复进行评价。这就意味着《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意见可以将言词证据作为辅助证据加以利用。

    其四,《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类型多样。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和1502号,审计报告通说分为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等几种类型。无保留意见指的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依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审查后确认,确认被审计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遵循了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会计报表反映的内容符合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会计报表内容完整,表达清楚,无重大遗漏;报表项目的分类和编制方法符合规定要求,因而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无保留地表示满意。保留意见就是对被审计单位所提供的账务报表的某一部分有不同看法,但是对整份报表的意见还是比较客观表述了企业账务情况。否定意见就是对被审计单位所提供的账务报表有完全不同的看法,此报表不能客观反映企业账务情况。拒绝表示意见就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所提供的账务报表与相对应的账务情况无法发表意见。整体上说,从最优排序就是“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


    二、《审计报告》能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吗?

    通常,《审计报告》会以书证、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形式出现在法庭,但是不能据此认为所有的《审计报告》都能成为刑事诉讼证据。《审计报告》若想成为刑事诉讼证据,必须符合证据条件。只有符合证据条件的《审计报告》才能够作为刑事诉讼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据此,证据是由所包含的事实与外在的呈现形式的有机统一。陈瑞华教授称之为“证据载体”与“证据事实”的有机统一。

    因此,《审计报告》形式上若有一定的外在表现形式,且内容能证明案件的事实即可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值得注意的是,证明案件的事实该并不是案件的真实情况,其既可以是肯定案件的事实,也可以是否定案件的事实,既可以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部分,也可以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全过程。

    需要审查《审计报告》的内容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关,如果《审计报告》和案件事实毫无关系,不能证明与定罪量刑事实有关,则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如仅仅是没有司法鉴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或没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则属于证据材料,而非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因为此种《审计报告》只能为案件承办人全面了解案情提供帮助作用,其本身不能证实任何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不属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种类范畴。

    《审计报告》因跨越了专业的范畴,而为辩护律师所困惑,本文通过对《审计报告》的分析,指明了《审计报告》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条件和范围。至于作为刑事诉讼证证据使用的《审计报告》的证据属性究竟如何,笔者将在下文继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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